营环罚字201731号
营环罚字[2017]31号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17]31号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朝风 职务:总经理详细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老边大街东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按照扬克尔自己的话讲,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5月13日,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硫化氢气体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监测部门监测,其排放浓度为0.026mg/m3(标准限值:0.01mg/m3)。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图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根据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我局于2017年8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4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17〕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环听告字〔2017〕32号)、2017年8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单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营口市建行西市支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站前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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