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验收明年月收官分割业务规避监.DG

烘焙 2021年03月01日

P2P整改验收明年6月收官 分割业务规避监管行不通了

随着互金整顿的最后时间逼近,相关监管细节将有清晰答案。昨日下午南都从业内获悉,由P2P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已于近期下发至广州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广州将在本周五召开相关会议,向互金高管传达最新要求。”广州一名贷平台高管昨天对南都表示,届时,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的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的答案。

备案:整改验收情况至少公示两周

根据互金专项整治安排,确定验收标准是P2P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即整改验收阶段的一个环节。

南都从靠近监管人士处获悉,根据57号文要求,各地将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在正式获得备案之前,各地整治办需要在指定官方站对拟备案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据悉,对于各类P 2P平台,57号文要求各地整治办分类施策,严防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并且明确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于验收合格的P 2P平台,应尽快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二是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三是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机构,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四是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五是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相关意见。验收:

“8·24”后新设平台不予备案

在具体推进上,57号文对验收工作进行了时间上的明确,并特别对于4种情形的平台不予备案,包括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关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根据规定,“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从事P2P业务的机构,57号文称各省份将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站等。”

不过在这4天里“超级放款人”模式将被视为违规

据悉,在57号文之前,各地对于如何完成验收及如何达到验收标准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南都昨晚从业内获得的57号文显示,文件附 件 对 有关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现金贷借款成本、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线下经营等11个业内关注、此前一直存在的问题首次进行标准明确。如对于广东地区被否定的债权问题,57号文并未一刀切,而是明确:“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规定,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被认定为合规。除此以外,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对于由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以及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均被视为违规。57号文指出,超级放贷人模式可能导致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文件同时推定

,各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针对有关备付金的问题,57号文规定,与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

此外,南都注意到,针对目前不少贷平台通过金控化方式,将自身业务进行分割规避监管风险的行为,57号文明确规定,辖内贷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这意味着通过分割不同主体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将直接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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