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对死缓判决可限制减刑美食美食

热菜 2021年01月04日

最高法:法院对死缓判决可限制减刑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履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如火力发电电自动化控制仪表、煤层气发电自动化控制仪表、智能电系统仪表、电机节能仪表、能源自动化调控仪表等。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解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履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履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其中饲料粮将短缺3000万吨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履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履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消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份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8日还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也将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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