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案件物业
离婚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案件
上半场他9投6中 马某与妻子李某去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和女儿的抚养等问题做了详细划分。离婚后,马某却发现李某名下的一张存折中有10万余元。他认为存折上的存款应为自己所有,遂向法院起诉李某。
据了解,马某与李某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去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私下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女儿由马某抚养;马某一次性给付李某10万元,其余房产、车及银行存款归马某所有。存档协议中记载:女儿由马某抚养,李某不付任何抚养费;无住房,双方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除李某个人物品外,家中所有物品归马某,马某付李某人民币10万元,已兑现。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分别签有“我自愿离婚
,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双方离婚后不久,经过沟通,李某在当年12月初回到马某住处与其共同生活了近一个月。其间,马某发现李某名下有一张存折上有10.5万元存款,认为该款应归自己所有。因为双方的协议中约定,马某一次性给付李某10万元,而且已经兑现,其余夫妻共同存款均为马某所有。
庭审中,双方对诉争的存款争议较大。李某称,该存折为2008年10月开立,开立时有存款2.6万元,当月又存入3.9万元,12月存入4万元,构成了存折内的10.5万元。截至2008年11月,马某交给自己6万元,离婚后又给付4万元。李某称她将4万元存入了诉争的存折内。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马某、李某自愿离婚,在办理离婚协议手续时,双方对离婚协议书达成的条款均签字予以认可,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已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显示,马某给予李某的10万元补偿款,已经兑现。李某名下诉争存折内有两笔存款共计6.5万元系双方离婚前的存款。2008年12月,李某存入的4万元为离婚后存入,该款认定为李某所有。法院判决,李某名下存折内的6.5万元归马某所有。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名下存折内的6.5万元归马某所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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